因贩卖丁丙诺啡舌下片 两60后被判刑

因贩卖丁丙诺啡舌下片 两60后被判刑

2011年9月到2012年2月期间,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60后侯某47次向近10人贩卖丁丙诺啡舌下片10.948克;60后马某(女)31次帮助侯某向近10人贩卖丁丙诺啡舌下片6.392克。2012年2月2日,马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当地检察院批捕。2012年3月23日,侯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当地检察院批捕。

2012年6月份,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侯某、马某犯有贩卖毒品罪,判决侯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法官祁建军:

谈到毒品,很多人以为只有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才是毒品,其实,本案中的丁丙诺啡舌下片,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长期吸食,会形成依赖,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中确定的一级精神类药品中第33类药品,属于《刑法》第357条规定的其他类毒品。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经营性药企以及医疗机构,销售和使用如丁丙诺啡这类国家规定的精神类一级药品,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个人绝对不允许经营这类药品,非法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毒品系侯某提供,马某是帮侯某贩卖,侯某在此案中起主要作用,所以,侯某是主犯,马某是从犯,对侯某从重判决,对马某从轻判决。记者 陈晨 通讯员 马银伟 张玉柱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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