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毒品”的定义

世界各国对“毒品”形成了自己的理解,国际组织也从不同角度解释“毒品”。 ‘般来说,国外对“毒品”的释义分为名词释义、立法释义和统一释义三类。

1.名词释义

在各种辞典和工具书中,是按照社会学对“毒品”的理解来定义的。《大英汉辞典》解释为:麻醉剂或非法麻醉品。《朗文当代英语辞典》认为:毒品是一种经吸食或注射进入人体后能产生快感或兴奋的违禁物质。《朗文英汉双解活用辞典》将
drug定义为:一种对人体有兴奋作用容易成瘾的物质:将nar- cotic定义为:一种少量服用具有催眠和镇静作用,大量服用却有害并形成瘾癖的药物。

上述定义都采用概括释义的方法,同时强调了“毒品”的违法性、违禁性和成瘾性,也比较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但是,将“毒品”的范围限定为“麻醉品”,明显太窄,己把非麻醉剂的精神药品排除在外;而扩大为“物质”又似乎太宽,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尤其《朗文英汉双解活用词典》的定义,仅仅是从医学和药效角度出发的。

2.立法释义

各国立法机关多是用列举式指明的方法以限定“毒品”。例如: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在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德国是《麻醉品控制法》、法国是《卫生法典》(又译为《公共卫生法》),加拿大是《麻醉品管理法》。从其中的角度看,这些国家一般把毒品定义为“受国家控制的麻醉药品”。

美国、英国、日本、俄国等国,采取刑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规定。美国的《模范刑法典》中有“公共酩酊、乱用药物罪”,其行为对象是酒精、受控制的麻醉药和其他药品。单行法规有《哈里森麻醉品法》、《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等,采取列举方式确定毒品。英国主要是《滥用毒品法》。前苏联刑法典规定,毒品主要指麻醉品;而俄罗斯1996
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将精神药品包括在内。日本现行刑法自
1908年颁布以来,就一直将毒品定义为“鸦片”,同时又以单行法规扩大其范围,如《大麻控制法》、《兴奋剂控制法》、《安非他明控制法》、《麻醉药及安眠药等取缔特别法》等,仅从法规的名称就能知道毒品的范围。这些国家一般都没有对“毒品”
进行概括式的专门定义。

3.统一释义

毒品已经危及到全人类的健康,毒品问题亦非一国所能解决。20世纪以来,各国展开协作,召开国际禁毒会议,通过国际禁毒公约,建立国际禁毒机构,统一各国的禁毒政策和活动。从已签订实行的国际公约来看,对毒品的定义经历丁一个逐步扩大、深化的过程。

最早的是1912年的《海牙鸦片公约》(又译为《海牙禁烟公约》),只规定了对鸦片滥用的限制,后来1925年的《日内瓦禁毒公约》将限制的范围扩大到鸦片类制剂及其贸易。1936年的《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把范围从鸦片扩大到麻醉品,第一次将非法制造、供给、贩卖麻醉品的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到了196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才较全面、细致、准确地规定了各种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概念、范围、种类及管制措施。“毒品”也有了一个统一释义。

根据上述国际公约,所谓“毒品”,是指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其中“麻醉品”是指附于《麻醉品单一公约》后的麻醉品表或制剂表中所列的任何物质,不论其为天然产品或合成品;其中“精神药品”是指附于《精神药物公约》后的精神药物表中所列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或任何天然材料。

我国政府于1985年加入了这两个公约,目前全世界已有 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署加入。可以说,国际禁毒公约对
“毒品”的上述定义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对于各国的立法和禁毒工作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的意义。笔者认为,无论从对毒品的内容、范围的概括,还是从表述形式来看,都可以称得上是目前最准确的毒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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