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仅社会上许多人,甚至不少医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为临床合理用药,减少医疗差错,有必要将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相关知识加以介绍。
1 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概念与分类不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中规定,精神药品系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国家最新公布的精神药品共130个品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52个品种,我国已生产并使用的有6种,临床常用的有司可巴比妥、哌醋甲酯、丁丙诺啡、三唑仑等。第二类精神药品有78个品种,我国已生产并使用的有26种,临床常用的有硝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劳拉西泮、扎莱普隆、麦角胺咖啡因、氯硝西泮等。抗精神病药物过去又称神经阻断剂、强安定剂等。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及其它精神失常的躁狂症状。抗精神病药物按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类[2]:①吩噻嗪类。如氯丙嗪、奋乃静、氟奋乃静、三氟拉嗪等;②硫杂蒽类。如氯普噻吨、氟哌噻吨等;③丁酰苯类,如氟哌啶醇等;④苯酰胺类,如舒必利、泰必利;⑤二苯氧氮平类,如氯氮平;⑥二苯丁哌啶类,如五氟利多。抗精神病药物除以上几类外,尚有苯并异唑衍生物利培酮等。
2 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管理不同
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国家有具体的管理规定。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一整套严格要求,必须做到:专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精神药品的处方至少保存2年,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5年。还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只能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1]。具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在为患者首次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为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对处方限量进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注射剂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 d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d用量[4]。而抗精神病药物则属于一般性药品,在管理上无特殊要求。
3 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用途不同
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的品种虽然有限,但临床应用比较广泛。主要用途有:①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等。如地西泮、氯硝西泮、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等;另外,地西泮、氯硝西泮、硝西泮、苯巴比妥也可用于治疗癫痫,地西泮是用于治疗癫痫持续状态的首选药;②精神兴奋作用。如哌醋甲酯,主要是选择性地兴奋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部位,提高大脑皮层兴奋性。临床上用于治疗小儿遗尿症,对儿童多动症也有较好的疗效;③镇痛作用。如丁丙诺非,临床用于癌症、手术后、烧伤后和心肌梗死后疼痛等。丁丙诺非的镇痛作用强,作用时间长,其镇痛作用约为吗啡的100倍,其作用时间针剂可持续6~8 h,舌下含片可维持8~12 h。另外,丁丙诺非含片还可用于吸毒成瘾者的脱毒治疗。而抗精神病药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心因性精神障碍和一部分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一些精神疾病。该类药物的药理作用与影响中枢多巴胺通路的多巴胺功能密切相关,它能有效地控制兴奋躁动,治疗思维障碍和行为障碍,改善接触,消除患者的敌对态度。而近几年迅速发展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如利培酮还能减慢疾病衰退的过程,有效改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认知功能障碍[5],提高回归社会的能力。
4 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本质区别
精神药品和抗精神病药物虽皆为中枢神经系统药,但有着本质的区别。抗精神病药物除了发挥正常的药理作用外,长期用药不会产生精神依赖性。而精神药品则长期用药后可产生精神依赖性[6],产生周期地或连续地使用某种药物的欲望,即产生强迫性用药行为,以便获得满足或避免不适感等,给用药者本人造成伤害。因此,对精神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掌握其适应证,按处方限量开具精神药品,不允许为满足患者需要开超量处方,杜绝开人情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调配,严防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