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流行的毒品定义

目前,在社会上对于“毒品”的释义主要分为特定型和概括型两种。

1.特定型释义

特定型释义是以列举的方式限定其内容,较具代表性的是:《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毒品,指作为嗜好品的鸦片、吗啡、海洛因等”;《犯罪学词典》的解释:“毒品,包括罂粟(鸦片)、曼陀罗、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及各种致幻剂等”: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1条:“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以上虽然都不是对“毒品”下的定义,但都是采取了这种特定型的表述方式。法规和条例所称的“毒品”,仅指明文列举的鸦片、海洛因、吗啡。而“等毒品”的表述,则只是将范围略扩大到指明毒品的原植物或原料。

这种释义比较明确、具体,使人一看便知“毒品”为何物。但由于具有限定性,难以反映出毒品的全貌,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不断修订、补充其内容。同时这种定义没有指出“毒品”本身的实质特征,无法与其他药品或嗜好品相区别,所以国家机关及专家、学者多不采用这种释义方法。

2.概括性释义

概括性释义是对毒品的内容和范围进行界定,多数的论著常采取这种方法,但具体表述不同。例如:

医学界将“吸毒”称为“药物滥用”,被“滥用”的药物就是“毒品”;而只有“可以导致依赖性(成瘾)的药物”才能导致滥用。强调“滥用”和“成瘾”是医学释义的特征。这种观点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公认,但是由于其表述的不规范和缺乏确定性,不易在实践中使用。一般只将这种释义理解为
“毒品”的医药特征。

《禁毒知识手册》将范围笼统的“药物”具体分为两类药品,认为毒品“是指吸毒者非法使用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这是一种定义式的表述,它将毒品的范围限定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又以“吸毒者”作为判断“毒品”的前提。这不仅在文字上出现“毒”字的同义反复,而且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认定。

《大禁毒》-书是这样定义的:“毒品,是以各种方式吸收进入人体并最终给人带来危害的各种非食物的自然物品或化学合成物品。”这是目前所能看到的一个涵盖范围最大的毒品概念,很多关于禁毒的通俗读物和纪实作品都采用这种说法。该定义强调“吸收”、“危害”和“自然物品或化学物品”三个方面。所谓“自然物品”几字包括了自然界的一切物质,“化学物品”的范围也很广。按此定义,砒霜、巴豆等剧毒药可看成为
“毒品”。

《刑法学全书》中有两个词条,分别运用概括方式对国外刑法中的毒品概念进行解释。一是屈学武在“制造、贩卖、持有毒品罪”条目中认为:“所谓毒品,系吸食后能使人成瘾上瘾并有害其身体的麻醉药品”,只将毒品的范围限定为“麻醉药品”
反映了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观点;二是朱华荣、林建华在
“毒品罪”条目中认为,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毒品即“受控制的物品,是指麻醉品或其他所有受可适用的国际公约控制、管理的物品及其原料。”这一释义虽然很明确,也概括了“毒品”
的实质特征,但表述不符合汉语习惯,使人难以理解掌握。

最简明扼要并概括出“毒品”实质性特征的定义是《毒品犯罪及对策》-书中的“毒品,是指国家依法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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